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甲、乙为普通合伙人,丙、丁为有限合伙人。同年5月,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,合伙人甲认为,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,因此,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6月,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,获利150万元。合伙人乙认为,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,因此,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,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。7月,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。8月,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,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。9月,甲、丁提出退伙。经结算,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,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。10月,戊、庚新入伙,戊为有限合伙人,庚为普通合伙人。其中,戊、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。12月,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,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。问:(1)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为什么?(2)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为什么?(3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全部清偿?为什么?(4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全部清偿?为什么?(5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全部清偿?为什么?(6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全部清偿?为什么?(7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全部清偿?为什么?(8)对于不足的60万元,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全部清偿?为什么? |